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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2043.5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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