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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谭**与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谭**与被告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谭**于2016年1月20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谭**于2016年1月20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65元,两项合计2606元,由被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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