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罗**、谷**、钟**与被告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罗**、谷**、钟**于2016年1月20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罗**、谷**、钟**于2016年1月20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罗**、谷**、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16元,两项合计1935.5元,由被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