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塔城市**有限公司与马**、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元,投递费210元,合计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塔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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