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张**、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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