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城物**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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