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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物业**天津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城物**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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