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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家属代其支付了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三百五十六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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