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王**与北京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北京大**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周**与江苏盐**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李**与江苏盐**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赵**与杨**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蓝**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蓝**有限公司与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城物业**天津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亚军与刘**、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蓝**有限公司与张**、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