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签订的《分销商合同》;二、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技术服务费一万九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已预交,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已预交,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权利人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万**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6)京0106执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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