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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道河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及时支付原告买卖合同欠款21450.1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到2009年,被告二道河村建大棚,时任村主任冯x1向原告购买大棚所用的PVC塑料管道和配件,一共合款21450.1元,当时并未给付原告货款。2009年12月10日,二**委会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陈**塑料材料款:21450.10元,计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零壹角零分。经手人:冯x1、冯x2,欠款单位:二**委会”,欠条上盖有二**委会公章。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货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元一角。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八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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