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江苏盐**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2743号周**与江苏盐**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盐**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四万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苏盐**限公司现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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