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6614号李**与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现暂无履行能力,对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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