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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支行等与北京四**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四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建设**京西四支行,以下简称建**支行)依据本院(2002)西*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0月申请执行北京四**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远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02)西执字第03118号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北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河**公司称:原申请执行人建**支行与四方远能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西*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判令四方远能公司偿还建**支行借款本金4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四方远能公司负担。我公司现已受让取得了该案债权,请求法院裁定变更我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四方远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审查,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查,原申请执行人建**支行于2002年10月28日依据本院(2002)西*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四方远能公司一案,本院以(2002)西执字第03118号案件立案执行。

2004年6月28日,建**支行签订第200447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北京办事处,并于2004年10月22日在《北京日报》第22版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序号第1253号债权)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15年8月14日,该行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对转让事实予以确认。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北京办事处签订信京第西四200447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北京办事处,并于2005年4月8日在《北京日报》第22版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序号第1253号债权)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15年5月5日,中国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中国信**北京办事处)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对转让事实予以确认。此后中国东**北京办事处签订第132号《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信**限公司,并于2010年4月21日在《金融时报》第7版上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序号第7号债权)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15年8月20日,中国东**北京办事处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2011年6月15日,中信**限公司签订第132号《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并于2011年7月5日在《金融时报》第7版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序号第132号债权)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15年8月8日,中信**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对转让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签订第6号《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14年12月6日在《金融时报》第3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序号第6号债权)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15年4月15日,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对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被执行人四方远能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现已不在原注册地经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转让协议及转让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均相继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应视为已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以本院(2002)西*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作为执行依据的(2002)西执字第0311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河北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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