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申请执行中宇鸿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宇鸿通(北京**有限公司应给付贾**赔偿款及违约金一百二十七万五千三百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宇鸿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二百七十一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中宇鸿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一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宇鸿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一十四元。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中宇鸿通(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贾**亦不能提供中宇鸿通(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