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