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孙**、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75.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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