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4河北**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河北融**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融投”)与河北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龙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融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龙城1.4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该裁定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河北龙城名下的部分房产。案外人陈*针对执行标的中的一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陈*称,案外人与河北龙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河北龙城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李庄的奥克兰风情小镇D18-1号房产,案外人已于2010年12月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交纳了开发商所列的产权登记费、燃气建设费、律师见证费等费用。案外人已付清全部价款并已入住,贵院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属于执行错误。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河北融投与河北龙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河北融投所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河北龙城1.4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该裁定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查封了河北龙城名下的部分房产。案外人陈*针对其中的D18-1号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另查明,案外人陈*与河北龙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购买河北龙城开发的奥克兰风情小镇D18-1号房产,建筑面积371.51平方米,总价款为1069948.8元。案外人于2011年10月9日前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河北龙城为案外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及证明。河北龙城于2010年12月6日将D18-1号房产交付给案外人。现因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未办理过户登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购房证明以及物业费、水费、燃气建设费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与河北龙城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将全部房款交付给了河北龙城。案外人现已占有该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所致。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登记在河北龙**有限公司名下的奥克兰风情小镇D18-1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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