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尹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尹飞翔的股票账户,冻结其中的47万元。申请人陈*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付兴国所有的位于丛台区滏东大街广安小区18-4-××号房产及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尹飞翔的股票账户,冻结其中金额47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付兴国所有的位于丛台区滏东大街广安小区18-4-××号房产的相关手续。
三、扣押申请人陈*缴纳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