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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