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乌海分行与高**、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乌海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内乌智诚证字第3196号,所确定的标的总额34900.03元,未执行标的34900.03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高**、张**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乌海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内乌智诚证字第319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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