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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