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赤峰**限公司与赤峰宏**有限公司、赤峰宏**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赤峰**限公司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商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赤峰宏**有限公司、赤峰宏**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赤峰**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商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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