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做出的(2014)喀*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