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极为不清,严重缺乏有效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实业公司接管三**公司后决定,以租赁的方式由李**全权接管三**公司,并与李**签订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租赁人李**。李**因存在法人应登记而未进行变更登记,即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违法经营的事实,所产生的一系列债务,直接责任人李**应作为被告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三**公司主体不适格。故请求依法再审发回重审,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实际经营三**公司,对外代表三**公司。李**与三**公司的内部关系不能对外对抗权利人。北京顺**有限公司持三**公司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判决三**公司偿还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