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涿州市**限公司与迈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涿州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林峰公司”)与被告迈**输送技术(北**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迈**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迈**公司给付货款40332元、案件受理费404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迈**公司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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