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力**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商)初字第453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力**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1375.43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力**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王**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商)初字第4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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