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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因与方*(北京**限公司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方*(北京**限公司发表意见称,其尊重二审法院判决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通过采取审查再审申请书、与当事人进行法庭谈话、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王*是本案所涉事实的主要参与者,在吴**申请将王*追加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如果将王*追加为本案诉讼当事人是否更有利于清楚地查明吴**与王*在本案中的关系,从而确认吴**的责任承担依据。另涉本案案由是否为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还需再审时进一步核查。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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