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第四分店、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合同关系明确却不予确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确认了买卖合同关系,但对本案的性保健药品,属广义食品,认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错误。故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胡**的民事起诉状载明,因所购药品是假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退回货款并十倍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藏鞭王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按假药论处。胡**起诉要求根据《消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退回货款并十倍赔偿。二审法院因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能否适用《消法》进行赔偿需进一步查实。
综上,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