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西方**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方**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山西方**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限公司给付货款一百七十七万六千九百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九十八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北京**限公司已给付山西方**有限公司三十万元,余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5)石*(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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