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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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