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产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双鸿胜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永亮水产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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