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产经营部与天津市和平区双鸿胜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产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双鸿胜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永亮水产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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