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张彬名下牌照号为津GSY167宝马牌小汽车一辆、津HLA117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津GUY816、津AEA888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权利转让。
查封期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
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涉及该车辆买卖、交易、出租等一切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