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和涂**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大**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