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种布厂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特**鞋材料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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