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天津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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