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2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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