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阿**有限公司与天津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经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其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5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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