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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