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爱**限责任公司、河北金**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八百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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