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赖先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与赖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字第26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先锋应偿还申请人陈*欠款七万四千元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赖先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赖先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字第26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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