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中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5592859.66元,执行费56816元。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因另案查封,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