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初字第5665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466438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5年5月8日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3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72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5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