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初字第469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受理费123959.27元。现被执行**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46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