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华金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于海*与华金胜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初字第6563)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51000.00元,执行费665.0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6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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