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尚XX诉被告乐天**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中国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发现,被告乐天**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为企业非法人。另发现,被告中国长**)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中粮长城葡**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名称错误。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尚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尚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