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与乐天**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中国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XX诉被告乐天**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中国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发现,被告乐天**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为企业非法人。另发现,被告中国长**)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中粮长城葡**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名称错误。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尚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尚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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