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上海红星**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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