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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