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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