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天津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天津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执行费2926元。在执行过程中,就本案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给付执行款50000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8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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