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天津市**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李**与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康泰塑**限公司与天津华**限公司、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上海红星**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科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胎经销处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