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天津市宝**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天津市**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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