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