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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